
香水、洗髮精、沐浴乳在台灣都屬於化粧品,包裝背面的每一個標示欄位都有法規依據。準備販售香水、保養品或精油產品的品牌,上市前要先確認三件事:產品是否屬於化粧品、歸在哪一類、外包裝要印哪些項目。本文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公告內容逐項整理。
快速摘要
是的,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香水屬於化粧品,歸在衛福部公告「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第七類「香氛用化粧品類」;洗髮精、沐浴乳分屬第一類與第三類。判斷關鍵在產品是否施用於人體外部:擴香精油、室內噴霧與香氛蠟燭用於空間,歸為一般商品。化粧品上市前需完成產品登錄、建置產品資訊檔案(PIF),外包裝依第 7 條印製中文標示。
一、化粧品的定義
|在台灣想要販售化妝品與保養品,都必須受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規範,依據第三條規定的定義如下:
1.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2.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3.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4.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5.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
6.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7.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化粧品範圍及種類
| 種類 | 品目範圍 |
|---|---|
| 一、洗髮用化粧品類: | 1.洗髮精、洗髮乳、洗髮霜、洗髮凝膠、洗髮粉 2.其他 |
| 二、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 | 1.洗面乳、洗面霜、洗面凝膠、洗面泡沫、洗面粉 2.卸粧油、卸粧乳、卸粧液 3.其他 |
| 三、沐浴用化粧品類: | 1.沐浴油、沐浴乳、沐浴凝膠、沐浴泡沫、沐浴粉 2.浴鹽 3.其他 |
| 四、香皂類: | 1.香皂 2.其他 |
| 五、頭髮用化粧品類: | 1.頭髮滋養液、護髮乳、護髮霜、護髮凝膠、護髮油 2.造型噴霧、定型髮霜、髮膠、髮蠟、髮油 3.潤髮劑 4.髮表著色劑 5.染髮劑 6.脫色、脫染劑 7.燙髮劑 8.其他 |
| 六、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 | 1.化粧水、化粧用油 2.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油 3.剃鬍水、剃鬍膏、剃鬍泡沫 4.剃鬍後用化粧水、剃鬍後用面霜 5.護手乳、護手霜、護手凝膠、護手油 6.助曬乳、助曬霜、助曬凝膠、助曬油 7.防曬乳、防曬霜、防曬凝膠、防曬油 8.糊狀(泥膏狀)面膜 9.面膜 10.其他 |
| 七、香氛用化粧品類: | 1.香水、香膏、香粉 2.爽身粉 3.腋臭防止劑 4.其他 |
| 八、止汗制臭劑類: | 1.止汗劑 2.制臭劑 3.其他 |
| 九、唇用化粧品類: | 1.唇膏 2.唇蜜、唇油 3.唇膜 4.其他 |
| 十、覆敷用化粧品類: | 1.粉底液、粉底霜 2.粉膏、粉餅 3.蜜粉 4.臉部(不包含眼部)用彩粧品 5.定粧定色粉、劑 6.其他 |
| 十一、眼部用化粧品類: | 1.眼霜、眼膠 2.眼影 3.眼線 4.眼部用卸粧油、眼部用卸粧乳 5.眼膜 6.睫毛膏 7.眉筆、眉粉、眉膏、眉膠 8.其他 |
| 十二、指甲用化粧品類: | 1.指甲油 2.指甲油卸除液 3.指甲用乳、指甲用霜 4.其他 |
| 十三、美白牙齒類: | 1.牙齒美白劑 2.牙齒美白牙膏 |
| 十四、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 | 1.非藥用牙膏 2.非藥用漱口水 |
三、香水屬於哪一類?香氛產品歸類速查
香氛品牌最常卡關的地方,是同一個香型會同時做成香水、擴香與蠟燭,三者的法規身分各不相同。下表依上方「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整理常見品項的歸類:
| 產品 | 是否屬化粧品 | 對應類別/適用規範 |
|---|---|---|
| 香水、淡香水、古龍水、香膏、身體香氛噴霧 | 是 | 七、香氛用化粧品類 |
| 身體按摩油、標示稀釋後塗抹肌膚的精油 | 是 | 六、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化粧用油) |
| 洗髮精、沐浴乳、香皂 | 是 | 一、洗髮用;三、沐浴用;四、香皂類 |
| 擴香精油、擴香竹、室內噴霧、香氛蠟燭、車用香氛 | 否 | 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標示 |
同一瓶精油,包裝寫「滴入擴香儀使用」屬一般商品;改寫成「稀釋後塗抹於肌膚」就進入化粧品管理,需要完成產品登錄與 PIF。品牌規劃產品線時,建議在設計包裝文案前先決定每個品項的用途定位,香水濃度分級可延伸閱讀香水濃度種類指南,香氛蠟燭與香水的創業規劃可參考香氛創業指南。
四、化粧品標示項目
以下項目整理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與 TFDA 化粧品標示相關規定。香精可合併標示為 Fragrance 或 Parfum;有外銷歐盟規劃的品牌,另需依歐盟化粧品法規 (EC) No 1223/2009,將超過門檻的香料過敏原成分個別列出。
| 標示項目 | 注意事項 |
|---|---|
| 品名 | » 產品之命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使消費者易於明白、理解者為 原則,如ⅩⅩ冷燙液或ⅩⅩ面霜等。 » 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均不得使用。 |
| 用途 | » 產品之應用的層面、範圍。 |
| 用法 保存方法 | » 產品的使用方法。 » 產品保管收存的方法。 |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 依產品特性標示內容物淨重、容量或數量。 |
| 全成分 | » 產品實際添加物資訊;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另外標示特定用 途成分含量。 » 全 成 分 名 稱, 應 參 照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INCI)、 中 華 藥 典、 美 國 藥 典 (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 或 歐 洲 藥 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或其他公定書或藥典,以中文或英文標 示。 » 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 Color Index (CI)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 » 香精及香料之標示,得以香精、香料、Flavor、 Fragrance、 Parfum、Perfume 或 Aroma 表示之。 » 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 成分屬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或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 成分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 列。 » 彩粧系列產品應標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稱;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 載明「+\–」、「may contain」、「可能加入之色素」。 » 使用含有多種成分之複方原料,仍應將其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 展開詳實標示。 » 產品製程中需用,但最終並不存在於產品中之次成分或溶劑, 以及成分中之不純物並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惟 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 |
| 使用注意事項 | » 運用或使用產品時應關注留意的事項。 |
|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 名稱、地址及電話 號碼;輸入產品之 原產地(國) | » 產品責任業者資訊,國產產品標示製造業者,輸入產品標示輸 入業者。 »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 地址標示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工商登記所在地為準。 » 原產地(國),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製造或加 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
|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 間,或製造日期及 保存期限,或有效 期間及保存期限 | »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 器或標籤之上。 » 以標籤為之者,須將法規規定之所有中文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 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 附加。 »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 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 或期限終止日。 |
| 批號 | » 參照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 符號組合。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成分、產品類別等規定,各別訂定之標示 事項。 |
五、化粧品上市前的三道手續
- 產品登錄:依第 4 條,製造或輸入業者須於供應、販賣前,至 TFDA 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完成登錄,登錄後依規定定期申報。
- 產品資訊檔案(PIF):依第 8 條建置,內容涵蓋產品配方、製造方法、安全評估等 16 項資料,安全評估須由安全資料簽署人簽署;各類別的適用時程與費用,整理在PIF 完整懶人包。
- 製造場所符合 GMP:化粧品製造場所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委託代工時應向代工廠索取 GMP 或 ISO 22716 證明,並確認標籤上「製造業者」欄位填寫的是哪一方。
香料用量另有國際規範可循,香水與香氛產品的限量核算方式可參考IFRA 認證實務指南。
六、化妝品標示諮詢資源
化妝品的標示會牽涉到產品販售與法規的問題,如果想要更進一步諮詢細節,可以聯絡以下管道:
- 線上平台:化粧品法規諮詢服務平台
- 化粧品諮詢專線:(02) 2521-7350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諮詢專線:(06) 693-9112
- 化粧品登錄諮詢專線:(02) 2298-8900
- 服務時間:政府機關上班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
靈樹 BEE TREE 提供香水、精油與保養品的 OEM/ODM 代工,打樣階段可協助核對品項歸類、標示草稿與 IFRA 文件,服務內容請見OEM/ODM 代工服務,或直接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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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香水屬於化粧品嗎?
屬於。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以刺激嗅覺、改善體味的製劑屬於化粧品,香水、香膏、香粉列在衛福部公告「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第七類「香氛用化粧品類」,上市前需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置 PIF。
擴香精油和香氛蠟燭算化粧品嗎?
擴香精油、擴香竹、室內噴霧與香氛蠟燭用於空間、未施用於人體,歸為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同一瓶精油若在包裝上標示稀釋後塗抹肌膚,就會被認定為化粧品。
化粧品的中文標示可以另外貼一張小標籤補上嗎?
以標籤標示時,法規要求的所有中文應標示項目須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張標籤上,製造日期、有效期間等項目不得另以黏貼方式單獨附加。
化粧品成分表的香精可以只寫 Fragrance 嗎?
可以。台灣規定香精及香料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 或 Aroma 表示。產品若要外銷歐盟,超過門檻的香料過敏原成分需依 (EC) No 1223/2009 個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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